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发[1977]14号文《关于维护机场净空的规则》下发往后,各地区、各部门都留意了维护机场净空和飞翔安全。但由于附件中有的规则不行清晰,有些约束较严,有些规则过宽,在履行中呈现了一些困难和对立,为习惯“四化”建造需求,保证飞翔安全,现对国发[1977]14号文作了一些修正,从头予以颁布,望严厉遵照履行。原规则即行报废。
一、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邻近规划、兴修各项工程时,一定要恪守本规则。在机场净空区域内,禁止建筑超出本规则的巨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讯、导航的设备。
二、往后,各地区、各部门凡在机场邻近规划或兴修各项工程时,有必要事前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络。凡属擅安闲机场净空区域内建筑的超高建筑物,超高部分有必要撤除。其丢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担任。
三、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,其产权单位应按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布的[61]军字第18号《关于飞机场邻近巨大建筑物设置飞翔妨碍标志的规则》设置飞翔妨碍标志。
四、对野战机场、应急起飞跑道、公路跑道和保存旧机场的净空区域,参照本规则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履行。
五、军民合用机场按本规则履行。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一九七六年颁布的《机场技术标准》履行。






